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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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金訴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9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正萍義務辯護人徐嘉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蘇怡文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佩蓁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