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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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16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李誠益 被告 林宥任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管轄錯誤,移轉管轄至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宥任被訴贓物案件,經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林哲安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采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