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公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民公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民公訴字第2號上訴人慶真國際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趙莉真 被上訴人美之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李忠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參佰伍拾伍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及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6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請求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0月26日之110年度民公訴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上訴聲明之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355元,應徵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官王碧瑩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書記官莊宜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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