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69號再審原告 呂淑瑛 訴訟代理人 劉嵐 律師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96年度促字第17568號、第17563號確定支付命令提起再審,而原確定支付命令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72,19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4,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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