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附民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附民更一字第1號原告統領健身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政良 被告 鄭棠元
沈中文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張震法官陳鑕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江孟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