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48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建宏 被上訴人即原告 呂明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