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東小字第10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乙○○
王維新
被 告 臺東縣私立虹苗托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民國99年6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甲○○自任職於被告臺東縣私立虹苗托兒所附設安親
班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份起至九十九年六月份止薪資債權共新臺
幣壹萬零玖佰零捌元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95047臺東市○○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莊惠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