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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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83號原告 陳萬益 法定代理人 陳庚辛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 律師
陳佳雯 律師被告 黃紀明玉 (即 黃根木 之繼承人)
黃松桂 (即黃根木之繼承人) 黃寶真 (即黃根木之繼承人) 黃土水 (即黃根木之繼承人) 黃麗雪 (即黃根木之繼承人) 黃澄元 (即黃根木之繼承人) 黃麗玲 (即黃根木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玖仟肆佰柒拾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 伍佰 肆拾貳萬貳仟柒佰伍拾元【計算式:12,500元/平方公尺(即系爭267地號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433.82平方公尺(即系爭267地號土地之面積)=5,422,7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肆仟柒佰伍拾柒元,扣除原告前開已繳納之裁判費,尚應補繳裁判費肆萬伍仟貳佰捌拾柒元。
二、原告應提出黃根木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書記官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