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38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奕蓁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緝字第28、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何奕蓁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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