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號原告 翁宇宏 兼法定代理人 邱筱芸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如君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李俊福
李俊福駕駛「766-2C」號營業小客車之登記車主臺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錢衍蓁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葵衢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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