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61號原告 張育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添富 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書記官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