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6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6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陳浩茹 相對人即債務人史考特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影蔚 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影蔚
賴格緯 林柏丞 鹿宇萱
一、債務人史考特國際有限公司、陳影蔚、賴格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參仟捌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史考特國際有限公司、陳影蔚、林柏丞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貳拾肆萬玖仟玖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史考特國際有限公司、陳影蔚、林柏丞、鹿宇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肆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