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1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172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劉姿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玖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八十元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