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365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3653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沛汝

被告 蕭碧穎 (原名 蕭梨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陸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一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一八計算,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三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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