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219號
原 告 臺中市潭子區弘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
原告與被告 陳朝清 間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945,452元【計
算式:(77.43㎡+78.21㎡+66.3㎡)×35,800元=7,945,45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9,7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
易庭(台中市○○區○○路1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補繳聲請費部分本件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