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39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淑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宗源 、 陳宗亮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100年度雄簡字第3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及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上訴人未
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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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 │ 上 訴 利 益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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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宗源│ 100,000元 │ 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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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宗亮│ 100,000元 │ 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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