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統一星巴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光宇
上列聲請人因與 簡伯樟 間聲請返還押金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伍萬元,應徵
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