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5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曾於民國95年間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協商條件為月付新台幣(下同)23,371元,惟因尚有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未加入協商,應按月還款7,300元,即每月應還款30,671元;然聲請人收入不定,平均月收入約35,000元,又因其母於96年12月中風,須支出看護費,加上聲請人原居住之公家宿舍將遭收回,聲請人勢必另行租屋居住,故聲請人無力繼續履行原協商條件,顯係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說明書、財產查詢清單、扣繳憑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診斷證明書、薪資明細查詢、台中縣警察局書函等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吳幸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97年7月10日上午10時公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潘淑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