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婚字第188號原告乙○○被告甲○○大陸地區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另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依原告起訴狀載明被告在大陸地區之住居所,囑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送達開庭通知,以『查無此人』退回,此有江西省南昌縣人民法院、海基會回函各一紙在卷可憑,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三十日內,補正被告在大陸地區之真正住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該裁定已於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且本院另通知原告於九十七年七月八日到庭,原告亦未到庭或聲請公示送達,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熾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