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9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9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郭世豪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侑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柒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之百分之十加計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