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00號上訴人全美戲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俊漢 被上訴人 林東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285元(按:被上訴人於第一審訴訟程序中為訴之變更,故上訴範圍內訴訟標的價額已與起訴時不同),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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