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4540號債權人人間筆記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涂滿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潘月春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㈡提出涂滿妹現為人間筆記大廈管理委員會最新法定代理人
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7年4月26日」起算是否有誤?(管
理費係按月繳納,非107年4月26日即積欠全部管理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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