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50號聲請人 林鈴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受監護人 洪欽堤 之監護人 洪清鑫 應會同彰化縣政府社會處請求協同開具受監護人洪欽堤財產清冊。
二、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之財產之証明文件(全部不動產登記謄本、存款証明文件)。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