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五號
原告甲○○住高雄法定代理人丙○○住同右被告乙○○住高雄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二九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元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建榮法官謝宏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