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755號上訴人 陳志雄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100年度易字第7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於100年8月10所提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李謀榮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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