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消債更字第16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思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陳文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書記官~g2;附表一:
┌───────────────────────────┐│㈠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成立之證明││文件。│├───────────────────────────┤│㈡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㈢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撞球大師、柏尼體育用品店,於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㈣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②聲請前二年(即自●年●月至●年●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前二年(即自●年●月至●年●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已提出之清單或相關證明文件得免重複提出)│├───────────────────────────┤│㈤預納郵費新臺幣670元。│└───────────────────────────┘~g2;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㈠小規模營業聲請人之簡單損益表。│├───────────────────────────┤│㈡更生償還計畫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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