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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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轉投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七五號
聲請人甲○○右原告與被告財政部間請求確認債權轉投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訴之聲明及相對應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亦有規定。
二、本件原告之起訴狀,並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訴之聲明及相對應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依首揭規定,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楊勝欽E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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