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六四號
原告泉城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 律師複代理人 楊晶勻 律師
楊智全 律師 胡志彬 律師被告 林昌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珮淳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複代理人乙○○
丁○○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丙○○,而兩造均未聲明承受訴訟,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瑜
法官李媛媛法官姚念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