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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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執聲字第七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七五號判處拘役五十日,緩刑二年,於九十二年三月七日確定在案。仍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更犯傷害罪,再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三年簡字第一四六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王綽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梅蓮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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