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9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九一二號
聲請人昇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一三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薛德芬┌───────────────────────────────────────────────────────┐│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台北銀行敦化分行│九十二年八月十日│玖萬陸仟貳佰捌拾伍│TH0一一一九一││││司│││元│0││├─┼─────────┼─────────┼───────────┼─────────┼────────┼──┤│2│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台北銀行敦化分行│九十二年八月十日│捌萬伍仟伍佰零伍元│TH0一一二二六││││司││││六││├─┼─────────┼─────────┼───────────┼─────────┼────────┼──┤│3│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台北銀行敦化分行│九十二年九月十日│伍萬參仟玖佰元│TH0一一二四四││││司││││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