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8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二八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九九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王宜玲┌──────────────────────────────────────────────────┐│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二八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二三九七六四─0││壹│壹佰零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