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上更一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4號上訴人戎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亦寬 訴訟代理人 余明賢 律師
賴柏翰 律師 林正航 律師被上訴人 伍美琪
袁芝秀 田貴玲 蘇文君 陳鴻安 高玉堂 張林文卿 王怡方 林綺琴 劉仲康 李嘉猷 朱慧菁 朱峻宏 郭定財 簡瑜萱 簡嘉葳 林宸瑛 江宗良 王連美 廖添印 王玄 余秋香 徐若茗 榮翠文 羅湘婷 黃政斌 李任軒 張小萍 黃之芸 黃之岳 彭月琴 柯明劭 游安芸 吳育達 李佩琰 劉林政 張子玲 林婉如李俊惠 吳心若 楊天長 洪秀美 曲繼靜 黃小琴 尤淑媛 蘇碧莞 李其鴻 曾毅蓉 梁靜祺 張定國 林立惠 劉華光 鄒心怡 張伊佐 李長宏林 鄒環 張雅期 王國英 陳思元 林延慧 林延寰 上6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 律師複代理人 郭令立 律師被上訴人 蔡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因當事人聲請調解,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雅玲
法官林玉蕙法官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鄧瑄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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