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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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63號原告 劉醇隆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 律師被告 謝雁琴
謝劭威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七年六月五日所為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91號清償借款民事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命在上開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經查明上開民事事件業已終結,爰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