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姚虹余 (原名 姚沛綾姚金貝 )代理人 李麗君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書記官郭淑君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年曾從事之營業活動為何?期間及每月營收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如無法提出,請提出切結書。
二、請提出107年度綜合所得資料。
三、請提出每月支付房租5,000元之匯款或其他證明,如無法提出,請提出切結書。
四、聲請人所列保險費,是否為私人保險?如是,可否列為必要支出範圍內?
五、請說明受聲請人扶養之父、母,是否尚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若有,為何人?請提出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又扶養義務人間,如何負擔其扶養義務?另聲請人所列父、母每月各扶養費3,500元,是否已扣除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之金額?如其他扶養義務人無法分擔,請提出相當之證明說明之。
六、請提出受聲請人扶養之父、母,於106年度至107年度之財產歸戶及綜合所得資料,並陳報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老人年金等)及金額。
七、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八、請提出自106年5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九、如有調整每月支出,請重新提出更生方案,說明每月可以提出多少款項清償全體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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