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51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1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
聲請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命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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