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小字第37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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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小字第376號
原 告 林和 甲即精華印刷企業社
被 告 彰化縣彰化市華陽社區發展協會
82號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印刷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9,410元,及自民國97年5月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9,41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8月14日由第四屆理事長甲○○
及總幹事乙○○委託原告印製被告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手
冊、開會通知單、請柬、委託書、理監事報名表、會員收費
明細表、會員簽到簿、來賓簽到簿等會議資料之印刷品,並
由原告員工 周麗雲 擔任電腦打字排版業務,製作被告第五屆
第一次會員大會手冊等會議相關資料,並與被告核對會員名
冊等資料,原告於95年8月17日、18日、30日及9月2日陸續
印製完成交貨,印刷費用共新台幣(下同)19,410元,原告
僱用之業務人員 沈泊旺 於95年11月23日原將簽收單請款聯送
至被告第四屆總幹事乙○○處請款,經其告知被告已改選,
並於95年9月21日進行新舊任交接,已移交第五屆理事長,
所以沈泊旺將對帳單及收據2張(編號950887、面額3,210元
及編號950891號、面額16,200元)連同簽收單請款聯送至被
告新任理事長丙○○處請款,並由華陽里長 林家濟 (即丙○
○之父)代收,惟被告迄未給付印刷費用。爰依兩造契約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係於95年12月12日始完成第四屆及第五屆理
事長之移交程序,財產移交清冊內無本件債務,且原告提示
之證據無簽收人,無法認定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
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予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查原告主張被告之第四屆理事長甲○○及總幹事乙○○於95
年8月14日委託原告印製被告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手冊、
開會通知單、請柬、委託書、理監事報名表、會員收費明細
表、會員簽到簿、來賓簽到簿等會議資料之印刷品,原告於
95年8月17日、18日、30日及9月2日陸續印製完成交貨,印
刷費用共19,410元之事實,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
辯。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印刷品,係由被告第四屆理、監
事會議決議印製,編列預算,由總幹事乙○○與理事林家濟
負責接洽,已印製完成,交付被告,費用為1萬9千多元等情
,業據證人甲○○、乙○○證述明確,並有證人甲○○所提
大會手冊、預算書等為證(見本院97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筆
錄);又被告自承於第五屆開會時確有用到上開資料等語,
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至原告雖未能提出上開印刷品之
簽收資料,惟證人甲○○、乙○○均證述原告送交之物品有
簽收等語,且被告於95年9月3日開會改選時有使用上開印刷
品,足認上開物品已於開會前送交被告;又送貨之帳單係由
原告僱用之業務人員沈泊旺於95年11月23送到上任理事長處
,後來知道改選,就送到里長即被告法定代理人之父親林家
濟住處,但並未讓林家濟簽收等情,亦經證人沈泊旺證述明
確。則原告縱其因作業問題而未能提出簽收資料,然原告既
已印製完成並交付被告使用,被告以此為由否認其前任理事
會委由原告印製物品之事實,尚無可採;另被告辯稱其前任
理事會並未完全交接云云,係其內部之糾紛,與本件無關。
從而,原告依兩造契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19,41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7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
影響,毋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被告之聲請,酌定相當金額,准其預供擔保得免
為執行。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為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梁永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