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549號原告 黃妙雲 被告 王司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9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王祥豪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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