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5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5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7556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務人 許志平 債務人 潘嘉葳
一、債務人許志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玖仟叁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許志平應向債權人給付柒佰伍拾捌萬肆仟貳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許志平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潘嘉葳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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