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5號
原告 彭劭愷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 律師
法定代理人 陳鴻基
訴訟代理人 吳旻羲
被告 陳奕湘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陳奕湘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萬肆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書記官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