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89號
聲請人 胡元理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胡慧麟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鉉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89號
聲請人 胡元理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胡慧麟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鉉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