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89號

聲請人 胡元理

吳雅潔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胡慧麟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鉉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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