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收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44號原告 黃慧金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 律師
陳欣怡 律師蔡㚡奇律師原告與被告 林劉美惠 間請求給付代收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張琬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