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度自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自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八號
自訴人甲○○自訴代理人 葉天昱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楊美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一月九日下午四時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賢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