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九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基豐 律師被告丙○○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中市○○路○○○號七樓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涂秀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