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一二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清健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起訴案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八六七號),本院於八十九年八月四日所為之判決,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為:Z000000000號,有身分證影本及戶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一份在卷可憑。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誤植為:Z000000000號,自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張恩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