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感聲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95年度感聲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受感訓處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宣告感訓處分確定(92年度感裁字第81號)後,由本院於民國93年7月22日將受感訓處分執行人移送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茲該處分已執行1年以上,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1等,且最近3個月,每月考核績分均在26分以上,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等情。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治安法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