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4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四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一八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證據:1、被告自白。2、被害人 施經松 之指述。3、現場照片四張。4被害人施經松車輛失竊、車牌資料個別查詢報表一紙。5、被告所有之UD─4600號自用小客車行車執照影本一份。6、贓物領據一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林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