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32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鍾堯航
法官巫淑芳法官吳崇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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