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872號
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郁巧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1162.25元,以起訴當日即民國97年5月12日台灣銀行美金現鈔賣出匯率1美元兌換新台幣31.032元計算,即為新台幣96,7027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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