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9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重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執聲字第2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犯重利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6月26日以法矯字第0970022272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8年3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