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繼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繼字第32號聲明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聲請人簽章』之聲明繼承聲請書。
二、補充陳明聲明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被繼承人死亡前最後一次探親時間。
三、請提出聲明人與被繼承人間之結婚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書。
四、聲明人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臺中市○○街○○號莊敬樓1樓,TEL:00000000)。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書記官